时间点锁定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标准是信息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且不容易获得。司法解释列举五类会被认定为公众所知悉的情形:属所属领域一般常识或行业惯例;观察上市产品即可直接获得;已在公开出版物或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对公开信息整理、改进、加工形成的新信息,符合秘密性标准的仍可受保护。
依据法释〔2020〕7号第三条(认定标准与时点)、第四条(五类公开情形及加工新信息规则)。留存研发过程记录与信息形成时间证据,是应对"信息已公开"抗辩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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