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要件缺一不可:①秘密性——请求保护的信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且不容易获得;②价值性——因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商业价值(研发中的阶段性成果也可以);③保密性——权利人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前采取了与信息相应的合理保密措施。诉讼中法院按密点逐项检验,任一要件不成立,该信息即不获商业秘密认定。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界定三要件;法释〔2020〕7号第三条(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认定标准与时点)、第七条(商业价值认定:现实的或潜在的商业价值,阶段性成果亦可)、第五条(相应保密措施的认定与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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