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秘库 › › 2026年9月12日 周六·实务技巧
《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第十条把「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列为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之一:缺少这一要件,信息再有价值也不受商业秘密保护。
司法审查不是看公司有没有发过保密制度,而是看措施与具体信息是否相适应。法释〔2020〕7号第五条把「保密措施与商业秘密的对应程度」明文列为法院认定保密措施的考量因素之一(另四项:载体的性质、商业价值、可识别程度、保密意愿)。也就是说,泛泛的全员保密制度与具体的密点「对不上号」,在第五条的审查框架下就难以支撑「已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主张——「一点一措施」正是把这种对应关系做实、留痕的方法。
先做信息盘点并划定密级(核心/重要/一般),再按「一点一措施」逐点补齐对应关系,最后形成分级保护目录作为年度复核的总纲。商秘库线上工作台支持在建档过程中逐密点登记措施并一键导出分级保护目录,每年复核时只需核对增量。
措施建好只是起点:日常使用中的访问留痕、涉密文件存证固定,才能让台账在纠纷发生时真正派上用场。
司法解释第五条 相应保密措施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7号;2020-09-12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flk.npc.gov.cn、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人民法院根据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性质、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保密措施与商业秘密的对应程度以及权利人的保密意愿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公布文本)
司法解释第六条 可认定的保密措施列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7号;2020-09-12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flk.npc.gov.cn、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商业秘密泄露的前提下,以下情形可认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一)签订保密协议或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二)通过章程、培训、规章制度、书面告知等方式对员工、前员工、供应商、客户、来访者提出保密要求;(三)对涉密生产经营场所限制来访者或区分管理;(四)以标记、分类、隔离、加密、封存、限制人员范围等方式对商业秘密及其载体区分管理;(五)对计算机等设备、存储设备、软件采取禁止或限制使用、访问、存储、复制措施;(六)要求离职员工登记、返还、清除、销毁涉密载体并继续承担保密义务;(七)其他合理保密措施。(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公布文本)
法律第十条 商业秘密定义与侵权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主席令第五十号;2025-10-15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
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经营者不得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商业秘密。(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本页内容基于公开现行法律法规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商业秘密合规参考,不构成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具体决策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执业律师。企业如需建立密点台账、分级保护目录与存证留痕体系,可使用商秘库线上工作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