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行为而定,可能多方担责:员工(含前员工)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承担侵权责任,离职不免除保密义务;教唆、引诱、帮助他人侵犯商业秘密的,同样构成侵权;明知或应知他人实施侵权行为,仍获取、使用、披露的第三人,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还可依劳动合同主张赔偿。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侵权行为类型、教唆引诱帮助与第三人规则);法释〔2020〕7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员工、前员工的范围与获取渠道机会的认定因素);《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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