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秘库 › 每日问答 › 2026年9月20日 周日·周度合集
专题:本周商业秘密合规问答合集(2026年9月14日—9月20日)
本周共发布 6 期,覆盖五个栏目:
本期为周度合集,往后每周日汇总当周已发布内容,便于集中查阅与转发。
六期看似各自成篇,底层是同一套判断。按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第十条第四款,商业秘密须同时满足三个要件: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这三项要件在民事审判、行政查处、刑事追诉中所依据的规范表达方式不同,但审查起点一致——本周六期正好逐项落到实务上。
要件一「不为公众所知悉」。周一的第十条解读给出定义与四类侵权行为;周三的126号令第五条把信息类型区分为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后者明确列举客户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周五的杭州孙某案则是这条要件在新型客体上的落地——AI模型的提示词模板、审查规则、标注规范经行业专家专项论证,被认为具备非公知性。
要件二「具有商业价值」。周二袁某、汪某案提供了一个容易忽略的结论:技术尚未投入生产、尚未形成销售,仍有损失数额——损失按审计研发成本2331万余元认定。商业价值不等于已实现的收益。
要件三「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这是本周出现频率最高的落点:周三的126号令第九条列举八类合理保密措施(含针对远程办公、跨境协作场景的权限分级、数据脱敏、操作日志留痕);周六进一步指出签订保密协议只是其中第一项,法院还会综合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性质、商业价值、措施可识别程度、措施与秘密的对应程度、保密意愿等因素审查。
三条路径的后果差异。同一组要件,走民事是停止侵害与赔偿,走行政是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走刑事则涉及定罪量刑。周二、周四两期均涉及刑事路径,周四一期特别说明案件处于侦办阶段,最终定性以官方通报和生效判决为准。
下周选题已在排期中(以当日实际发布为准):
法律第十条 商业秘密定义与侵权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主席令第五十号;2025-10-15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
第四款: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第一款列举四类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第二款将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述行为视为侵权,第三款规定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仍获取、披露、使用的视为侵权。(2025年6月27日修订通过,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来源:中国人大网公布文本,2026-09-14 期已逐字核验)
部门规章第五条 商业秘密的定义与信息类型|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26号;2026-06-01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flk.npc.gov.cn、市场监管总局官网)
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配方、材料、样品、样式、工艺、方法、数据、算法、计算机程序、代码等信息,属于技术信息;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属于经营信息,其中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姓名)、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公布文本,2026-09-14 期已逐字核验)
部门规章第九条 相应保密措施的情形|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26号;2026-06-01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flk.npc.gov.cn、市场监管总局官网)
本规定所称的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是指权利人为防止商业秘密泄露,采取与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性质、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等因素相适应的合理保密措施。情形包括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通过建立规章制度、开展培训、书面告知等方式提出保密要求;针对远程办公、跨境协作等场景采取权限分级、数据脱敏、操作日志留痕等技术保密措施;以标记、分类、隔离、加密、封存等方式对商业秘密及其载体区分管理;对设备采取禁止或限制使用、访问、存储、复制措施;要求离职员工登记、返还、清除、销毁载体并继续承担保密义务等八类。(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公布文本,2026-09-16 期经 samr.gov.cn 官方文本逐字核验;本规定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第五条、第六条 保密措施的司法认定口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7号;2020-09-12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flk.npc.gov.cn、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第五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性质、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保密措施与商业秘密的对应程度以及权利人的保密意愿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第六条:具有签订保密协议或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通过章程培训规章制度书面告知等方式提出保密要求、对涉密生产经营场所限制来访者或区分管理、以标记分类隔离加密封存等方式区分管理商业秘密及其载体、对可接触商业秘密的设备软件采取禁止或限制使用访问存储复制措施、要求离职员工登记返还清除销毁载体并继续承担保密义务等情形的,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泄露的,可认定为相应保密措施。(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公布文本,2026-09-19 期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官网、山西离石法院官网与最高法公告转载文本三源交叉核验)
法律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刑法修正案(十二)(主席令第十八号);基础文本=2020修正;2024-03-01(修正案十二施行);现行有效;来源:flk.npc.gov.cn)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来源:检察机关官网公布文本,2026-09-15 期已逐字核验)
本页内容基于公开现行法律法规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商业秘密合规参考,不构成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具体决策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执业律师。企业如需建立密点台账、分级保护目录与存证留痕体系,可使用商秘库线上工作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