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问答商秘库 · 商业秘密保护与存证平台

商秘库每日问答 › 2026年9月14日 周一·法条解读

周一 · 法条解读库内核证素材

2025 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是怎么定义的?哪些行为算侵权?

专题: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第十条要点解读:商业秘密定义及四类侵权行为

答:《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第十条共四款:第一款列举四类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第二款把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述行为视为侵权,第三款规定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仍获取、使用、披露的视为侵权,第四款给出商业秘密定义——「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定义中的三个要件是民事审判与行政执法的共同审查主线;实务中需注意,2025年修订后该条由原第九条调整为第十条,引用旧判例或司法解释时要做条号对应。

第十条四款结构:先看行为,再看定义

第十条采用「先行为、后定义」的写法。第一款列出四类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款把责任主体扩展到经营者以外: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述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三款针对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述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四款是定义条款: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定义三要件怎么落地审查

  • 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26号,2026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把审查时点锁定在「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发生时」,标准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并列举五类属于为公众所知悉的情形——所属领域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通过观察上市产品即可直接获得、已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已通过公开报告会或者展览等方式公开、可从其他公开渠道获得。把已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整理、改进、加工后形成新信息,符合条件的仍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情形。
  • 具有商业价值(价值性):同规定第七条指商业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资产增加、营业收入或者利润增长、成本费用降低、研发时间缩短、交易机会增加、商业信誉或者商品声誉提升等商业利益或者竞争优势;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阶段性成果或者失败的实验数据、技术方案等,符合条件的也属于具有商业价值。
  • 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保密性):同规定第九条要求措施与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性质、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等因素相适应,并列举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通过规章制度与培训及书面告知提出保密要求、涉密生产经营场所区分管理、针对远程办公与跨境协作场景采取权限分级和数据脱敏及操作日志留痕等技术保密措施、载体标记分类隔离加密封存、设备软件禁止或限制使用与访问复制、离职登记返还清除销毁并继续承担保密义务等情形。

三要件按密点逐项检验:任一要件不成立,该信息即不按商业秘密认定。因此企业建档时,把信息清单、密级、对应措施与留痕证据对应起来,比笼统地出一份保密制度更有实际作用。

2025年修订后的条号位移:引用要做对应

本次修订对条文序号作了整体调整(条文数由33条增至41条),商业秘密定义的条号由原来的第九条第四款移至第十条第四款。这一点直接影响引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7号)第三条的表述仍写作「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该司法解释制定于2020年,指向当时施行的条号,现行对应条文为第十条第四款;
  • 同解释第十六条援引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在2025年修订版中对应民事赔偿与惩罚性赔偿规则所在的第二十二条
  • 举证责任转移规则在2025年修订版中位于第三十九条,对应2019年修正版第三十二条。

实务提示:代理意见、合规报告与内部制度引用旧版条号时,宜同时标注现行条号,避免因条号错位造成引用不实。判例中出现的「第九条」并非笔误,而是裁判时的条文序号。

企业视角的三个动作

  • 先划密点,再对要件:按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两类梳理涉密信息清单,逐条核对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避免把「全部技术资料」「客户资料」整体作为一个密点;
  • 措施落在密点上并留痕:措施与密点一一对应,把保密协议编号、制度发文号、培训签到与权限记录归档,形成可追溯的证据链;
  • 固定形成时间与内容:研发记录、密点文本的形成时间与内容通过存证方式固定,遇到「信息已公开」抗辩时有据可查。

商秘库线上工作台支持逐密点登记对应措施、自动分级并导出分级保护目录;如需先自查现有保护状况,可先做一次免费商业秘密体检。

法条依据(现行有效,发布前已核证)

法律第十条 商业秘密定义与侵权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主席令第五十号;2025-10-15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
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二款: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三款: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四款: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来源:中国人大网公布文本)

部门规章第五条 商业秘密的定义与信息类型|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26号;2026-06-01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flk.npc.gov.cn、市场监管总局官网)
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配方、材料、样品、样式、工艺、方法、数据、算法、计算机程序、代码等信息,属于技术信息;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属于经营信息,其中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姓名)、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公布文本)

部门规章第六条 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认定|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26号;2026-06-01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flk.npc.gov.cn、市场监管总局官网)
本规定所称的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在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发生时,有关商业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下列情形属于有关商业信息为公众所知悉:(一)该信息在所属领域属于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通过观察上市产品即可直接获得;(三)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四)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五)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该信息。将为公众所知悉的有关商业信息进行整理、改进、加工后形成新信息,符合第一款规定的,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情形。(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公布文本)

司法解释第三条 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认定标准与时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7号;2020-09-12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flk.npc.gov.cn、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信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说明:该条中的「第九条第四款」为司法解释2020年制定时施行的条号,2025年修订后商业秘密定义条款对应第十条第四款。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文本,经人民法院网站及官方媒体公布文本逐字比对)

关联阅读

本页内容基于公开现行法律法规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商业秘密合规参考,不构成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具体决策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执业律师。企业如需建立密点台账、分级保护目录与存证留痕体系,可使用商秘库线上工作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