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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秘库每日问答 › 2026年9月19日 周六·实务技巧

周六 · 实务技巧库内核证素材

保密协议签了就万事大吉?合同之外还要留哪些措施证据

答:签了不等于防住。按法释〔2020〕7号第五条、第六条,签订保密协议只是七类合理保密措施中的第一项,法院认定「相应保密措施」时还会看章程培训告知、涉密场所管控、标记分类加密封存、设备访问限制、离职交接清退等协议之外的动作是否实际落地,并综合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性质、商业价值、措施可识别程度、措施与秘密的对应程度、保密意愿等因素审查。实务上建议按密点建立「一点一措施」证据台账——协议对应到编号、制度对应到发文号、培训对应到签到表、权限对应到记录,形成可举证的证据链。

为什么「签了协议」不等于「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

先说协议本身的价值:《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签保密协议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也是商业秘密管理的基本功。但要注意,协议解决的是义务约定,而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里的保密性要件要求的是实际措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第十条第四款要求商业秘密是「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信息,协议只是可能的措施之一,不是全部。

司法口径把这一点说得很直白。法释〔2020〕7号第五条第一款要求:权利人为防止商业秘密泄露,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以前所采取的合理保密措施,才认定为「相应保密措施」。这里有两个时间与程度的关键点:措施要在泄密争议发生之前已经实际存在——事后补签协议、补发文件,很难被采信;措施要合理——与秘密的重要程度相适应。实务中最常见的失分点正是「只有一份全员通用协议,再无其他动作」:协议内容不指向具体密点、签订之后没有任何配套执行痕迹,这种情形可能被认定未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前面九成的秘密性论证随之落空。

法院怎么审:法释〔2020〕7号第五条的五项考量因素

法释〔2020〕7号第五条第二款给出了认定保密措施的审查框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综合判断:

  • 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性质——纸质文档、电子数据、工艺参数、客户清单,载体不同,与之匹配的措施形态也不同;
  • 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信息价值越高,对措施强度的要求越高,一份通用协议覆盖不了核心配方;
  • 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员工、供应商、来访者能否明确意识到「这是保密的」,密级标识、书面告知都在此项下发挥作用;
  • 保密措施与商业秘密的对应程度——措施要能对应到具体密点,笼统的全员协议对不上某项具体技术的,对应关系就是举证短板;
  • 权利人的保密意愿——保密意愿要通过客观动作外化,签到表、发文记录、审批单都是意愿的证据。

一个需要留意的条号问题:法释〔2020〕7号条文原文表述援引的是2019年修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现行2025年修订版已将商业秘密定义调整至第十条第四款(条号位移,2026-09-14期已核验),查阅与援引时按现行条号对应即可,司法解释的认定规则本身继续适用。

协议之外要留的六类措施证据:对照法释第六条逐项落地

法释〔2020〕7号第六条列举了七类「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商业秘密泄露」的合理保密措施,签订保密协议只是第(一)项。把它当自查清单用,第(二)到第(六)项就是协议之外要留痕的动作:

  • 制度与告知(第二项:通过章程、培训、规章制度、书面告知等方式提出保密要求)——证据形态:保密制度发文编号、培训签到表、员工书面签收记录;
  • 场所管控(第三项:对涉密的厂房、车间等生产经营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进行区分管理)——证据形态:来访登记、门禁权限、涉密区域划分图;
  • 载体区分管理(第四项:以标记、分类、隔离、加密、封存、限制能够接触或者获取的人员范围等方式管理)——证据形态:密级标识、加密记录、涉密载体台账;
  • 设备与系统管控(第五项:对计算机设备、电子设备、网络设备、存储设备、软件等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访问、存储、复制等措施)——证据形态:权限分配记录、操作日志;
  • 离职环节(第六项:要求离职员工登记、返还、清除、销毁其接触或者获取的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继续承担保密义务)——证据形态:离职交接单、载体清退记录、保密承诺书。

行政口径与司法口径方向一致:市场监管总局《商业秘密保护规定》(总局令第126号,2026年6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同样逐类列举合理保密措施,并针对远程办公、跨境协作等场景细化了权限分级、数据脱敏、操作日志留痕等技术保密措施。也就是说,无论走民事诉讼还是行政举报,措施证据的形态要求是相通的,一套台账两边都能用。

把措施做成证据链的三步操作

  • 第一步:协议写到位。保密协议的效力不在「签了」,而在「配套」:保密范围指向具体密点或载体、约定保密期限、明确违约责任,并与后续实际措施一一对应——范围写得越具体,措施与密点的对应关系越好证明。
  • 第二步:建「一点一措施」台账。每个密点对应到协议编号、制度发文号、培训签到、权限记录、载体台账,逐项可追溯。措施与密点对应不上,是商业秘密案件中最常见的举证短板;台账建好后,无论主张哪个密点,都能随手指出「这个密点由哪几项措施保护、证据在哪」。
  • 第三步:留痕并存证固定。研发记录、密点文本的形成时间与内容通过存证方式固定,防止「信息早已公开」「你这是独立研发」这类抗辩动摇证据链。「商秘库」线上工作台支持逐密点登记对应措施并存证固定、导出分级保护目录,把台账与存证记录放在同一处管理,降低日常维护成本。

一句话收束:保密协议是起点,法院看的是「是否实际执行」而非「是否签过」。签完协议只是把义务写进了纸面,配套动作落地留痕,保密性要件才真正站得住。

法条依据(现行有效,发布前已核证)

司法解释第五条 相应保密措施的认定与考量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7号;2020-09-12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flk.npc.gov.cn、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第一款:权利人为防止商业秘密泄露,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以前所采取的合理保密措施,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相应保密措施。第二款: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性质、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保密措施与商业秘密的对应程度以及权利人的保密意愿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注:条文原文援引的「第九条第四款」系2019年修正反法条号,现行2025年修订版对应第十条第四款。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官网普法专栏、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官网公布文本与上海市国资委转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文本逐字比对,2026-09-19三源核验一致)

司法解释第六条 合理保密措施的七类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7号;2020-09-12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flk.npc.gov.cn、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商业秘密泄露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一)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的;(二)通过章程、培训、规章制度、书面告知等方式,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员工、前员工、供应商、客户、来访者等提出保密要求的;(三)对涉密的厂房、车间等生产经营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进行区分管理的;(四)以标记、分类、隔离、加密、封存、限制能够接触或者获取的人员范围等方式,对商业秘密及其载体进行区分和管理的;(五)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计算机设备、电子设备、网络设备、存储设备、软件等,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访问、存储、复制等措施的;(六)要求离职员工登记、返还、清除、销毁其接触或者获取的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继续承担保密义务的;(七)采取其他合理保密措施的。(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官网公布文本,2026-09-19经三源交叉核验)

法律第十条 商业秘密定义(第四款保密性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主席令第五十号;2025-10-15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
第四款: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其中「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即保密性要件——保密协议只是可能的措施之一,协议之外还需实际措施支撑。(2025年6月27日修订通过,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来源:中国人大网公布文本,2026-09-14期已逐字核验)

法律第二十三条 保密事项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原法2008-01-01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flk.npc.gov.cn)
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2012年修正后现行有效。来源:地方政府官网公布全文与中国法院网引述文本逐字比对,2026-09-19核验一致)

部门规章第九条 相应保密措施的情形|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26号;2026-06-01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flk.npc.gov.cn、市场监管总局官网)
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是指为防止商业秘密泄露,采取与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性质、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等因素相适应的合理保密措施。情形包括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通过建立规章制度、开展培训、书面告知等方式提出保密要求;针对远程办公、跨境协作等场景采取权限分级、数据脱敏、操作日志留痕等技术保密措施;以标记、分类、隔离、加密、封存等方式对商业秘密及其载体区分管理;对设备采取禁止或限制使用、访问、存储、复制措施;要求离职员工登记、返还、清除、销毁载体并继续承担保密义务等八类。(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公布文本,2026-09-16期经 samr.gov.cn 官方文本逐字核验;本规定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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