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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秘库每日问答 › 2026年9月16日 周三·企业疑问

周三 · 企业疑问库内核证素材

商业秘密到底怎么保护?保密措施要做到什么程度才够?

专题:商业秘密怎么保护?

答: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不设登记门槛,核心是三件事:把秘密「圈起来」(明确密点与范围)、「锁起来」(采取与秘密重要程度相应的保密措施)、「留痕迹」(存证固定形成时间与内容)。措施是否够格,法律的标准是「相应」而非「极致」:市场监管总局《商业秘密保护规定》(总局令第126号,2026年6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列举了签订保密协议、制度培训告知、涉密场所区分管理、权限分级与数据脱敏及操作日志留痕等八类合理保密措施,企业按密点逐项对应并留痕即可。

第一步·圈起来:先明确要保护的「密点」

商业秘密不是把全部资料笼统保密,而是先从信息里拆出主张保护的最小单元——一个工艺参数、一份配方、一段源代码、一套客户定价策略,都可以是一个密点。《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第十条第四款给出的定义是三个要件: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任一要件不成立,该信息就不按商业秘密认定,所以建档时必须逐密点核对。

范围上,市场监管总局《商业秘密保护规定》(总局令第126号,2026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把信息类型说得很具体: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配方、材料、样品、样式、工艺、方法、数据、算法、计算机程序、代码等属于技术信息;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客户信息、数据等属于经营信息。企业先按这两类做涉密信息盘点,形成清单,后面每一步都挂在这份清单上。

第二步·锁起来:措施要「相应」,不必「极致」

保密性的标准是「相应」而非「极致」——措施应与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性质、商业价值等因素相适应,并能被相对人识别。126号令第九条列举了八类属于「相应保密措施」的情形:(一)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二)通过建立规章制度、开展培训、书面告知等方式,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员工、前员工、供应商、客户、来访者等提出保密要求;(三)禁止或者限制进入涉密的厂房、车间、实验室、办公室等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对其进行区分管理;(四)针对远程办公、跨境协作等场景,采取权限分级、数据脱敏、操作日志留痕等技术保密措施;(五)以标记、分类、隔离、加密、封存、限制能够接触或者获取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人员范围等方式,对商业秘密及其载体进行区分管理;(六)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存储设备等,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访问、存储、复制等措施;(七)要求离职员工登记、返还、清除、销毁其接触、获取的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继续承担保密义务;(八)采取其他合理保密措施。

司法口径与行政口径一致:法释〔2020〕7号也列举了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泄露的合理保密措施类型,并要求结合秘密及其载体的性质、商业价值、措施可识别程度、措施与秘密的对应程度、保密意愿等因素综合认定。实务上最容易踩的坑是「措施与密点对不上」——笼统签一份全员保密协议,却拿不出某项核心配方与具体措施的对应记录。建议建立「一点一措施」对应台账:每个密点对应到协议编号、制度发文号、培训签到、权限记录,形成可追溯的证据链。

第三步·留痕迹:存证固定形成时间与内容

商业秘密没有登记公示制度,发生争议时要自己证明「这个密点在我的手里、形成于某个时间」。所以第三步是把研发记录、密点文本的形成时间与内容通过存证方式固定下来。要清楚存证的作用边界:存证解决的是「该内容于某时点已存在且未被篡改」的证明问题,它不产生登记、设权的效力,也不替代三要件的认定;它的价值在于遇到「信息早已公开」「你这是独立研发」这类抗辩时,拿得出有说服力的证据。

日常可操作的留痕包括:研发过程文档按版本留存、涉密载体发放与回收登记、密点台账随措施与存证记录同步更新。留痕质量直接决定日后维权时初步证据的质量,也影响举证责任转移规则的适用效果。

六环节路径与自查清单

把三步展开成可执行的闭环,是六个环节:盘点入库(涉密信息清单与密点拆分)→存证固定(形成时间与内容留痕)→制度体系(保密制度、协议、培训)→人员管控(入离职流程、权限分级)→对外流转(供应商、客户、来访者的保密要求与审批)→泄密应对(止损、固定证据、民事举报报案三条路径并行)。

商秘库线上工作台支持逐密点登记对应措施、自动分级并导出分级保护目录,把「一点一措施」台账线上化;如需先自查企业当前保护状况,可先做一次免费商业秘密体检。

法条依据(现行有效,发布前已核证)

法律第十条 商业秘密定义与侵权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主席令第五十号;2025-10-15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
第四款: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其中「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即保密性要件,是本页第二步措施要求的直接法律依据。(2025年6月27日修订通过,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来源:中国人大网公布文本)

部门规章第五条 商业秘密的定义与信息类型|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26号;2026-06-01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flk.npc.gov.cn、市场监管总局官网)
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配方、材料、样品、样式、工艺、方法、数据、算法、计算机程序、代码等信息,属于技术信息;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属于经营信息,其中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姓名)、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公布文本)

部门规章第九条 相应保密措施的情形|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26号;2026-06-01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flk.npc.gov.cn、市场监管总局官网)
本规定所称的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是指权利人为防止商业秘密泄露,采取与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性质、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等因素相适应的合理保密措施。下列情形属于权利人采取的相应保密措施:(一)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二)通过建立规章制度、开展培训、书面告知等方式,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员工、前员工、供应商、客户、来访者等提出保密要求;(三)禁止或者限制进入涉密的厂房、车间、实验室、办公室等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对其进行区分管理;(四)针对远程办公、跨境协作等场景,采取权限分级、数据脱敏、操作日志留痕等技术保密措施;(五)以标记、分类、隔离、加密、封存、限制能够接触或者获取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人员范围等方式,对商业秘密及其载体进行区分管理;(六)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存储设备等,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访问、存储、复制等措施;(七)要求离职员工登记、返还、清除、销毁其接触、获取的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继续承担保密义务;(八)采取其他合理保密措施。(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公布文本,2026-09-16 经 samr.gov.cn 官方公布文本逐字核验)

司法解释第五条、第六条 保密措施的司法认定口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7号;2020-09-12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flk.npc.gov.cn、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人民法院根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签订保密协议或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以章程培训规章制度书面告知等方式提出保密要求、涉密场所限制来访者或区分管理、以标记分类隔离加密封存等方式对秘密及其载体区分管理、对可接触秘密的设备软件禁止或限制使用访问存储复制、要求离职员工登记返还清除销毁并继续承担保密义务等,属于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泄露的合理保密措施。(要点概述,与库内核证素材口径一致;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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