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秘库 › 每日问答 › 2026年9月18日 周五·执法动态
专题:执法透视:杭州孙某侵犯人工智能大模型商业秘密案
杭州孙某侵犯人工智能大模型商业秘密案
★资深算法专家孙某(2011年7月入职权利人,全权牵头研发某垂直领域AI智能审查模型)在职期间利用配偶身份于2023年12月注册设立并实际控制法原(杭州)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6月将权利人AI模型专属提示词模板、审查规则、标注规范等资料发送给法原公司研发人员用于研发同类AI模型;经行业专家专项论证,上述资料组合形成的场景智能审查一体化方案具备非公知性、商业价值、保密管控要件,构成AI垂直领域新型集成式技术商业秘密;本案明确自然语言类集成方案、非标运营规则均可独立构成商业秘密。处罚结果:责令停止泄密、授权使用行为,罚款35万元(法原公司另案处理)
来源:浙江省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监管总局2026-08-20典型案例
根据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市场监管总局2026年8月20日公布的六起侵犯商业秘密典型案例之一:孙某系杭州某人工智能企业的资深算法专家(2011年7月入职,入职时签署专项保密协议),在该公司全权牵头研发某垂直领域AI智能审查模型,掌握模型核心涉密资料。2023年12月,孙某在职期间利用配偶身份注册成立并实际控制法原(杭州)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6月,其将权利人AI模型专属提示词模板、审查规则、标注规范等相关资料发送给法原公司研发人员,用于研发权利人同类AI模型。
经行业专家专项论证,上述资料组合形成的场景智能审查一体化方案具备非公知性、商业价值、企业保密管控要件,属于AI垂直领域新型集成式技术商业秘密。2026年5月28日,杭州市市场监管局经综合考量,责令孙某停止泄密、授权使用行为,并处罚款35万元;法原公司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另案处理。
本案在认定思路上有两处值得AI企业注意:
对应的法定保护路径是明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四款将「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纳入商业秘密;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制违反保密义务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所掌握商业秘密的行为。
本案为行政处罚案件,处罚结果包括责令孙某停止泄密、授权使用行为与罚款35万元。需要说明的是,本案作出处罚的时间为2026年5月28日,当时适用的是2019年修正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应条文为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处罚依据为第二十一条);2025年6月27日修订通过、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已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政处罚条文调整为第二十六条,处罚幅度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
还要提示的是:行政处罚并不排斥其他责任路径。同一行为若符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类型且情节严重的,仍可能进入刑事程序;权利人亦可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停止侵害与赔偿。企业评估风险时,不宜只按「最多罚多少」来算账。
法律第十条 商业秘密定义与侵权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主席令第五十号;2025-10-15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
第一款:(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四款: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来源:中国人大网公布文本,2026-09-14 期已逐字核验)
法律第二十六条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主席令第五十号;2025-10-15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
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来源:2025年6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现行文本;2026-09-18 经中国人大网/人民网公布全文与地方政府公开文本逐字比对核验。注:本案处罚作出于2026年5月28日,适用的是2019年修正版本,对应处罚依据为当时第二十一条,幅度同为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法律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刑法修正案(十二)(主席令第十八号);基础文本=2020修正;2024-03-01(修正案十二施行);现行有效;来源:flk.npc.gov.cn)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来源:检察机关官网公布文本,2026-09-15 期已逐字核验)
部门规章第九条 相应保密措施的情形|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26号;2026-06-01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flk.npc.gov.cn、市场监管总局官网)
本规定所称的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是指权利人为防止商业秘密泄露,采取与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性质、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等因素相适应的合理保密措施。情形包括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通过建立规章制度、开展培训、书面告知等方式提出保密要求;要求离职员工登记、返还、清除、销毁其接触、获取的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继续承担保密义务等八类。(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公布文本,2026-09-16 期已经 samr.gov.cn 官方文本逐字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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