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列举了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泄露的七类措施:①签订保密协议或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②以章程、培训、规章制度、书面告知等方式,对员工、前员工、供应商、客户、来访者等提出保密要求;③对涉密的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区分管理;④以标记、分类、隔离、加密、封存、限制接触人员范围等方式,对商业秘密及其载体区分管理;⑤对可接触秘密的计算机、电子、网络、存储设备、软件等采取禁止或限制使用、访问、存储、复制措施;⑥要求离职员工登记、返还、清除、销毁其接触或获取的商业秘密及载体,并继续承担保密义务;⑦其他合理措施。
依据法释〔2020〕7号第五条(考量因素:秘密及其载体的性质、商业价值、措施可识别程度、措施与秘密的对应程度、保密意愿)、第六条(七类措施列举);市场监管总局《商业秘密保护规定》(总局令第 126 号,2026-06-01 施行)从行政保护角度细化保密措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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