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的效力不在"签了",而在"配套"——协议需明确保密范围(指向具体密点或载体)、保密期限、违约责任,并与分类分级、权限管控、脱敏标识等实际措施对应。只有协议而无任何实际保密动作的,可能被认定"未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允许约定保密事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要求"相应保密措施";法释〔2020〕7号规定认定保密措施时应考虑信息的性质、商业价值、措施的可识别程度、措施与信息的对应程度及权利人的保密意愿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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