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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秘库 › 每日问答 › 2026年9月30日 周三·认知科普

周三 · 认知科普库内核证素材

商业秘密到底值多少钱?没有申请专利、账上也没有计入资产,被侵权了能主张多少赔偿

专题:商业秘密值多少钱?为什么说它是「看不见的不动产」

答:法律没有给商业秘密标价,也没有「账面价值」这一说。赔偿的第一顺位是权利人因被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其次是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两条路都算不清时,由法院根据侵权情节在五百万元以下酌定——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就是这样排的顺序。如果侵权导致商业秘密为公众所知悉,确定赔偿时可以考量它的商业价值,法院一般会看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和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所以「值多少钱」在诉讼里不是一个估价问题,而是一个举证问题:你平时留下了多少能算得出钱的记录,决定了你能主张多少。

张某等14人侵犯射频芯片商业秘密罪案(上海海某公司)

刑事判决|上海|2025 发布

以涉案技术秘密许可使用费折现值3.17亿余元认定商业价值,成为重大损失认定标杆。以生效判决为准;以生效判决为准

来源:2025年度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案例4)

郭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刑事判决|上海|2024-04-16

被告人系两被害单位(母子公司,从事AI芯片研发销售)联合创始人,因股东矛盾利用root账户权限多次绕开服务器安全管理设置,将涉案两项芯片自研模块技术信息等大量保密数据非法复制、传输至个人网盘;AI芯片领域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确立非法获取持有型犯罪损失数额认定规则:无实际许可使用费时按资产评估机构"虚拟许可使用费"评估,结合芯片产品特征按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精细化计算(仅计自研模块研发成本,剔除流片费、非自研模块采购费等无关支出),经成本法评估两项技术信息合理许可使用费231万元。郭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罚金10万元

来源:(2024)沪0115刑初493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上海高院2024年第二批参考性案例;2024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第八届全国法院"百场优秀庭审";入选上海法院第六批依法平等保护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典型案例

天津伟某科技有限公司诉郑某某、陈某某、天津毅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经营秘密纠纷案(惩罚性赔偿基数计算案)

民事判决|天津|2024 发布

经营秘密惩罚性赔偿典型:各方对被诉侵权产品销售毛利润基本无争议,法院依据公司财务数据,参考产品销项、成本进项、经营费用票据等税务明细,结合案情与举证酌定经营成本,在此基础上确定侵权获利作为惩罚性赔偿基数;毅某公司等主观恶意明显、以侵权为业、情节严重,按基数2倍确定经济损失。判赔情况: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540万元及合理开支50万元;翰某公司对其中38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天津相关法院生效判决 · 天津高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24年发布,案例七)

一、法律没有「价目表」,只有一套估算顺序

很多企业第一次谈商业秘密赔偿时,会问「我这套技术值多少」。这个问题在法律上没有一个直接的数字答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给的是估算顺序,而不是计价标准:

  • 先看实际损失——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 再看侵权获利——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 都难以确定时——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这个顺序是强制的。也就是说,只有前两条路都走不通,法院才会进入酌定区间。企业平时留下的销售、成本、许可、研发投入记录,正是让第一条路走得通的材料。

二、什么情况下才轮到「按商业价值算」

「因为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但法律并没有要求商业秘密的「价格」被记账。「商业价值」是作为构成要件被审查的,它与赔偿数额如何计算是两件事。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因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的,可以认定为具有商业价值;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阶段性成果符合条件的,也可以认定具有商业价值。同规定第十九条进一步明确: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为公众所知悉的,法院确定赔偿数额时可以考虑该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并应当考虑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

反过来看,如果侵权人只是使用、秘密并未公开,权利人的竞争优势还在,这条路径就不必然适用——赔偿更可能回到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这一点在公开案例的裁判要旨中也有体现:该「按商业价值认定损失」的标准通常适用于秘密已为公众知悉或者灭失的情形,不宜扩大适用。

三、从公开案例看两个方向:许可费与侵权获利

库内已核证的公开案例,展示了实务中「价值」被折算成金额的两条常见路径。

路径一:参照许可使用费。某射频芯片技术秘密刑事案中,司法机关以涉案技术秘密许可使用费折现值 3.17 亿余元认定商业价值(刑事判决|上海|2025 发布)。而某人工智能芯片领域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中,在没有实际许可使用费的条件下,按资产评估机构的「虚拟许可使用费」结合芯片产品特征精细化计算,经成本法评估两项技术信息合理许可使用费 231 万元(刑事判决|上海|2024-04-16)。同一个「许可费」口径,在不同技术、不同评估基础上会得到完全不同的量级。

路径二:确定侵权获利作为惩罚性赔偿基数。某经营秘密惩罚性赔偿案中,各方对被诉侵权产品销售毛利润基本无争议,法院依据公司财务数据,参考产品销项、成本进项、经营费用票据等税务明细,结合案情与举证酌定经营成本,在此基础上确定侵权获利作为惩罚性赔偿基数,按基数二倍确定经济损失,判决连带赔偿经济损失 1540 万元及合理开支 50 万元(民事判决|天津|2024 发布)。

四、为什么说它像「不动产」——以及这个比喻的边界

商业秘密常被称作「看不见的不动产」。这个说法的合理之处在于两点:

  • 它是资产,但不能靠登记证明。房屋有产权证,权利边界一目了然;商业秘密没有登记簿,受保护的前提是它本身符合三要件,而边界要靠权利人自己划清——庭审中法院按密点逐项检验。
  • 它的价值随使用而实现,也随泄露而流失。一项技术秘密即使仍在研发过程中,因其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具有潜在的商业价值,也可能被认定为商业秘密;但一旦被公开,竞争优势就没了,此后能主张的主要是已发生的损失。

同时要说清楚:这只是类比,不是法律定性。商业秘密在我国法律中的定位是知识产权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五项将商业秘密列为知识产权客体之一),既不是物权法意义上的不动产,也不产生登记公示效力,更不因存证而自动成立权利。

五、想让「值多少」说得清,平时要留三类记录

把上面的规则倒推回日常管理,企业真正要积累的是能让赔偿主张落地的记录:

  • 投入类——研发立项、人员工时、试验与试制、外购设备与软件的凭证。研发成本是最高频被援引的价值折算基础;
  • 收益类——该技术或信息对应的产品销售数据、成本结构、毛利测算、客户合同与订单流水。侵权获利路径与「实施收益」路径都依赖它;
  • 流转类——许可协议、合作开发协议、技术转让协议及其履行记录。存在真实许可费时,参照许可使用费确定实际损失是最直接的路径之一。

这三类记录同时还有一个附带作用:它们本身就是商业秘密「已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具有商业价值」的间接材料。记录不是事后补做的工作,而是密点管理流程的日常产出。「商秘库」的密点台账与存证记录设计,正是围绕这一点展开的,用免费体检可以先摸清企业当前的水位。

法条依据(现行有效,发布前已核证)

法律第二十二条 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与赔偿数额确定顺序(2025年修订后新条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主席令第五十号;2025-10-15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故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来源:中国人大网 npc.gov.cn 公布文本 www.npc.gov.cn/c2/c30834/202506/t20250627_446247.html,2026-09-30 逐字核验)

司法解释第七条 商业价值的认定(现实或潜在商业价值、阶段性成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7号;2020-09-12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flk.npc.gov.cn、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信息因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具有商业价值;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阶段性成果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认定该成果具有商业价值。(2020年9月12日起施行。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54751.html 全文,2026-09-30 逐字核验。条文原文援引2025年修订前反法第九条第四款,现行对应第十条第四款)

司法解释第十九条 因侵权导致商业秘密为公众所知悉时的商业价值考量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7号;2020-09-12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flk.npc.gov.cn、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为公众所知悉的,人民法院依法确定赔偿数额时,可以考虑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人民法院认定前款所称的商业价值,应当考虑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54751.html 全文,2026-09-30 逐字核验)

法律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五)项 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法定定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01-01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flk.npc.gov.cn)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五)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由此被明确列为知识产权客体之一,但不属需登记公示的权利类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来源:中国人大网 flk.npc.gov.cn 民法典公布文本,2026-09-30 经人民法院公开发布文本比对核验)

法律第十条第四款 商业秘密的定义(价值性要件的规范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主席令第五十号;2025-10-15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来源:中国人大网 npc.gov.cn 公布文本 www.npc.gov.cn/c2/c30834/202506/t20250627_446247.html,2026-09-30 逐字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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