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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秘库每日问答 › 2026年9月21日 周一·法条解读

周一 · 法条解读库内核证素材

侵犯商业秘密一般要赔多少钱?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可以要求几倍赔偿?

专题: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第二十二条要点解读:故意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

答:赔偿分三步:先算基数,再看倍数,都算不出来才用法定赔偿。按《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第二十二条,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故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损失与获利都难以确定的,针对第七条混淆行为、第十条侵犯商业秘密,由人民法院根据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需要注意,惩罚性赔偿要同时满足「故意」与「情节严重」两个条件,二者分别对应主观状态与客观情节,主张时宜分别举证。

天津伟某科技有限公司诉郑某某、陈某某、天津毅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经营秘密纠纷案(惩罚性赔偿基数计算案)

民事判决|天津|2024 发布

经营秘密惩罚性赔偿典型:各方对被诉侵权产品销售毛利润基本无争议,法院依据公司财务数据,参考产品销项、成本进项、经营费用票据等税务明细,结合案情与举证酌定经营成本,在此基础上确定侵权获利作为惩罚性赔偿基数;毅某公司等主观恶意明显、以侵权为业、情节严重,按基数2倍确定经济损失。判赔情况: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540万元及合理开支50万元;翰某公司对其中38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天津相关法院生效判决 · 天津高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24年发布,案例七)

刘某某等离职后"寄生式竞争"侵害商业秘密案(顶格5倍惩罚性赔偿)

民事判决|重庆|2025-04-25 发布

公司创始人高价转让公司后另设同业公司,将原公司技术秘密(软件源代码)和经营秘密(客户名单)"嫁接"到新公司,形成"寄生式竞争";法院认定主观故意明显、情节严重,顶格适用5倍惩罚性赔偿,明确离职后恶意侵害商业秘密的规制规则。判赔情况: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57.347504万元+合理维权费用10万元(合计167.347504万元;王某某在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一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9起2024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案例三);重庆知识产权法庭服务保障科技创新典型案例

第二十二条四款拆开看:赔偿数额是怎么定出来的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25年6月27日第二次修订、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商业秘密侵权赔偿的条文由修订前的第十七条调整为第二十二条。四款内容可以拆成四句话来讲:

  • 第一款——民事责任的总入口: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第二款——诉权: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款——赔偿计算与惩罚性赔偿: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故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 第四款——五百万元以下法定赔偿: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由此形成一条固定的顺序:先算基数(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 符合条件再乘倍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都难以确定时才进入法定赔偿(五百万元以下)。条文的写法是「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惩罚性赔偿是在已经确定出来的数额上加倍,所以基数确定不下来,倍数就无从适用,两者不能跳跃使用。

另有一处适用范围需要留意:第四款的五百万元法定赔偿,条文明确限于经营者违反第七条(混淆行为)、第十条(侵犯商业秘密)两种情形,并不是所有类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都可以走法定赔偿这条兜底路径。

两个门槛:「故意」与「情节严重」,以及一处需要留意的表述变化

惩罚性赔偿不会自动适用。条文要求同时具备两项条件:一是故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二是情节严重。前者针对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后者针对侵权手段、方式、持续时间与后果等客观方面,二者评价对象不同,主张时宜分别举证、分别说明,不宜用同一组事实同时充作两项条件。

这里有一处容易被忽略的表述变化值得对照。修订前的2019年修正文本第十七条第三款写的是「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2025年修订后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改为「经营者故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同款中赔偿数额的表述也有调整:由「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改为「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援引旧案时,应按裁判时点对应的条号与表述来写,避免把新法条号直接套到旧判决上。

落到举证,两项条件都是可以事前留痕的。「故意」在个案中通常结合获取方式与后续行为认定——例如明知负有保密义务仍带走涉密载体、以明显不合常理的方式获取并使用他人技术信息、被诉后仍不停止等;「情节严重」则更多看侵权手段、次数、持续时间、规模与后果,以及是否以侵权为业、是否拒不停止。这意味着保密协议与制度、密点登记、访问权限记录、离职交接清退记录,既是保密性要件的证据,也是证明对方「明知故犯」的素材。举证责任上,第三十九条设置了转移规则: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本法规定的商业秘密;权利人进一步提供法定三类证据之一的,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两则收录案例:基数怎么定,倍数怎么用

「故意+情节严重」落到判决里,最终体现为基数与倍数两个数字。库内收录的两则案例可以看清两条典型路径:

  • 路径一:先把侵权获利算清楚,再按倍数确定——天津伟某科技有限公司诉郑某某、陈某某、天津毅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经营秘密纠纷案中,法院依据公司财务数据,参考产品销项、成本进项、经营费用票据等税务明细,结合案情与举证酌定经营成本,在此基础上确定侵权获利作为惩罚性赔偿基数;法院认定侵权人主观恶意明显、以侵权为业、情节严重,按基数2倍确定经济损失;
  • 路径二:认定故意明显、情节严重后顶格适用5倍——刘某某等案中,公司创始人高价转让公司后另设同业公司,将原公司技术秘密(软件源代码)和经营秘密(客户名单)转移至新公司形成「寄生式竞争」,法院认定主观故意明显、情节严重,顶格适用5倍惩罚性赔偿。

两则案例的法院层级、时间与具体判赔数额见下方案例卡片(表述与数字均取自库内收录的生效裁判摘要,未作改写)。从这两条路径可以看出,基数之争本质上往往是证据之争:财务数据、税务明细、销售收入申报材料这些日常躺在公司账上的资料,在诉讼中会直接决定赔偿的量级。

企业现在可以做的三件事

  • 一是把密点与保密措施固定成可举证的状态。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侵权行为成立,而侵权行为成立的前提是所主张的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密点范围与保密措施的执行记录需要在争议发生之前形成并留存,事后补做难以回溯;「商秘库」线上工作台支持逐密点登记、措施对应与存证固定,把「我采取过措施」转化为可以提交的书面材料。
  • 二是日常就把「损失」的证据链攒起来。损失与获利均难以确定时,实务中常结合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等)、侵权人的财务与税务数据、同类技术信息的许可使用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研发投入台账、销售与毛利数据、对外许可合同的许可范围与收费记录,都是后续主张赔偿基数的原料。
  • 三是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留好票据。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明确赔偿数额还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律师费、公证与鉴定费用、存证服务费用的合同与发票宜单独立卷归档。同时留意行政与刑事两条并行路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政责任规定于第二十六条,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句话收束:惩罚性赔偿是「故意+情节严重」叠加后的加倍结果,但前提仍是权利人先把密点、保密措施与损失证据准备到位——赔偿的天花板由法律设定,赔偿的地板由权利人自己的证据决定。

法条依据(现行有效,发布前已核证)

法律第二十二条 民事责任、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2025年修订后新条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主席令第五十号;2025-10-15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
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二款: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款: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故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第四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2025年6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修订前对应第十七条。来源:中国人大网 npc.gov.cn 公布文本,2026-09-21 逐字核验)

法律第十条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与商业秘密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主席令第五十号;2025-10-15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
第一款列举四类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二款: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三款: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四款: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2025年6月27日第二次修订,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修订前对应第九条。来源:中国人大网 npc.gov.cn 公布文本,2026-09-21 逐字核验)

法律第三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民事审判中的举证责任转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主席令第五十号;2025-10-15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
第一款: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本法规定的商业秘密。第二款: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且提供以下证据之一的,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有证据表明涉嫌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商业秘密,且其使用的信息与该商业秘密实质上相同;(二)有证据表明商业秘密已经被涉嫌侵权人披露、使用或者有被披露、使用的风险;(三)有其他证据表明商业秘密被涉嫌侵权人侵犯。(2025年6月27日第二次修订,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该规则2019年修正文本位于第三十二条,经逐字比对两版文本一致,属条号位移、内容未变。来源:中国人大网 npc.gov.cn 2025年修订版与2019年修正版公布文本比对,2026-09-21 核验)

法律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惩罚性赔偿的一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01-01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flk.npc.gov.cn)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该条是知识产权领域惩罚性赔偿的总则性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针对商业秘密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即在其框架下适用。(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gongbao.court.gov.cn 公布文本,2026-09-21 逐字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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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内容基于公开现行法律法规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商业秘密合规参考,不构成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具体决策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执业律师。企业如需建立密点台账、分级保护目录与存证留痕体系,可使用商秘库线上工作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