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秘库 › 每日问答 › 2026年9月29日 周二·认知科普
专题:哪些行业要格外当心商业秘密泄露?制造、化工、软件、医疗器械、食品配方
"海底油管安装工法"技术秘密侵权案
适用惩罚性赔偿,体现工程工法类技术秘密的可保护性。判赔情况:判赔600万元(惩罚性赔偿)
来源: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5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M公司与D公司、林某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数字化口腔X射线机技术秘密惩罚性赔偿案)
国产替代高端影像设备技术秘密高判赔典型:M公司2012年取得“数字化口腔全景X射线机”医疗器械注册证,6名研发人员陆续离职后于2019年设立D公司,官方宣传“半年不到”完成同项目研发,申报材料载明产品销售收入累计近1亿元;法院认定D公司以股份、管理权为诱饵明知技术属商业秘密仍非法获取、使用并公开,与离职人员分工协作、恶意合谋,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适用惩罚性赔偿。判赔情况:D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98亿元及维权合理开支95万余元
来源:安徽相关法院生效判决 · 安徽高院2025年安徽法院服务和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案例1)
讨论「哪些行业要格外当心」之前,需要先说明一件事:商业秘密的保护没有行业门槛,也没有行业清单。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进一步列举: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可以构成技术信息;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可以构成经营信息。
这组列举覆盖的范围相当宽。也就是说,判断标准不是「企业属于哪个行业」,而是「企业手里有没有符合三要件的信息」。制造业有工艺配方,服务业有客户信息,文化企业有创意与脚本,都可能在保护范围内。
需要先说明的是:下文的行业列举来自公开裁判文书与执法通报中的样本,不是行业风险排名——既没有官方的行业统计口径,也不宜据此推断哪个行业「更容易」出事。
从库内已收录的公开案例看,出现商业秘密争议的领域包括:
把这些样本放在一起,能看出一条比行业标签更有意义的线索:案件大多发生在「人带着信息走」的场景里——离职、在职另设同业公司、以高薪挖角方式获取技术信息,以及把信息用于申请专利、对外宣传、私自对接客户等。行业只是载体不同,路径高度相似。
比起贴行业标签,更实用的做法是回到信息本身,问两个问题:
需要区分的是:「容易泄露」和「值得保护」是两件事。放在前台的产品说明书容易拿走,但它本来就属于公开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反过来,一段尚未公开的源代码不易被外部看到,却可能被内部人员一键导出。真正的风险区,是「既不容易从合法公开渠道获得,又能被少数人轻易带走」的那部分信息。
还有一类容易被忽略:研发过程中的阶段性成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阶段性成果,符合条件即可认定具有商业价值。《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 126 号)第七条也明确,阶段性成果或者失败的实验数据、技术方案等,符合条件的同样属于具有商业价值。也就是说,不必等到产品定型或量产,保护工作在此之前就已经有对象了。
如果把「哪些行业要当心」换成「我有哪些密点」,思路会清楚很多。前员工离职后,往往带走的不是「企业」这个抽象概念,而是几份具体的东西:
这些内容对应到《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 126 号)第九条所列的相应保密措施上,是逐项可落地的:签订保密协议或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通过规章制度、培训、书面告知等方式提出保密要求;对涉密的厂房、实验室、办公室等场所限制进入或区分管理;对能够接触商业秘密的计算机、网络、存储设备等采取禁止或限制使用、访问、存储、复制的措施;以标记、分类、隔离、加密、封存等方式对商业秘密及其载体进行区分管理;针对远程办公、跨境协作等场景,采取权限分级、数据脱敏、操作日志留痕等技术保密措施;要求离职员工登记、返还、清除、销毁其接触、获取的商业秘密及其载体。
同一份文件、同一类信息,换成「密点」来管理之后,才会有明确的边界、对应的措施和可核对的记录。行业不同,只是密点的形态不同,管理动作其实是同一套。需要强调的是:保密措施不需要一步到位、也不必追求密度,但应当与信息的重要程度相应,并且能形成记录。
法律第十条 商业秘密的定义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类型(2025年修订后新条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主席令第五十号;2025-10-15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本条同时列举四类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违反保密义务或权利人要求、教唆引诱帮助他人),并规定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上述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仍获取、披露、使用的亦视为侵犯商业秘密。(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来源:中国人大网 npc.gov.cn 公布文本 www.npc.gov.cn/c2/c30834/202506/t20250627_446247.html,2026-09-29 逐字核验)
司法解释第一条 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7号;2020-09-12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flk.npc.gov.cn、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技术信息;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经营信息。前款所称的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自2020年9月12日起施行。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54751.html,2026-09-29 逐字核验。条文原文援引的是修订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现行对应条文为第十条第四款)
部门规章第九条 相应保密措施的情形列举|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26号;2026-06-01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flk.npc.gov.cn、市场监管总局官网)
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是指为防止商业秘密泄露,采取与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性质、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等因素相适应的合理保密措施,本条列举八类情形: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通过建立规章制度、开展培训、书面告知等方式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员工、前员工、供应商、客户、来访者等提出保密要求;禁止或者限制进入涉密的厂房、车间、实验室、办公室等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对其进行区分管理;针对远程办公、跨境协作等场景采取权限分级、数据脱敏、操作日志留痕等技术保密措施;以标记、分类、隔离、加密、封存、限制能够接触或者获取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人员范围等方式进行区分管理;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存储设备等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访问、存储、复制等措施;要求离职员工登记、返还、清除、销毁其接触、获取的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继续承担保密义务;采取其他合理保密措施。(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26号,2026年2月24日公布,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来源:国务院公报 www.gov.cn/gongbao/2026/issue_12766/202605/content_7070596.html,2026-09-29 逐字核验)
部门规章第七条第二款 阶段性成果、失败实验数据的商业价值认定|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26号;2026-06-01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flk.npc.gov.cn、市场监管总局官网)
本规定所称的具有商业价值,是指商业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资产增加、营业收入或者利润增长、用户数量增长、成本费用降低、研发时间缩短、交易机会增加、商业信誉或者商品声誉提升等商业利益或者竞争优势。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阶段性成果或者失败的实验数据、技术方案等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具有商业价值的情形。(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26号,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来源:国务院公报 www.gov.cn/gongbao/2026/issue_12766/202605/content_7070596.html,2026-09-29 逐字核验)
本页内容基于公开现行法律法规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商业秘密合规参考,不构成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具体决策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执业律师。企业如需建立密点台账、分级保护目录与存证留痕体系,可使用商秘库线上工作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