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秘库 › 每日问答 › 2026年9月13日 周日·周度合集
本周「每日问答」栏目上线,共发布 1 期:
本期为周度合集,往后每周日汇总当周已发布内容,便于集中查阅与转发。
为什么泛泛的全员保密制度不够用?法释〔2020〕7号第五条把「保密措施与商业秘密的对应程度」明文列为法院认定保密措施的考量因素之一(另四项: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性质、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权利人的保密意愿)。措施与具体密点「对不上号」,在第五条的审查框架下就难以支撑「已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主张。
具体做法是按「一点一措施」登记台账,五个栏目缺一不可:密点名称(具体到配方、工艺参数、源代码模块等,忌写「全部技术资料」)、载体形式(纸质、电子、实物对应不同管控手段)、知悉范围(人员部门清单随变动更新)、对应措施(从法释〔2020〕7号第六条列举的签订保密协议、区分管理、限制访问复制、离职返还销毁等七类中选配)、证据编号(协议编号、制度发文号,将来按号举证)。
四种常见失分情形值得对照自查:全员制度不落点、纸面措施无执行痕迹、密点描述过宽、知悉范围不更新。完整展开见第1期原文。
下周选题已在排期中(以当日实际发布为准):
司法解释第五条 相应保密措施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7号;2020-09-12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flk.npc.gov.cn、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人民法院根据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性质、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保密措施与商业秘密的对应程度以及权利人的保密意愿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公布文本)
司法解释第六条 可认定的保密措施列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7号;2020-09-12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flk.npc.gov.cn、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商业秘密泄露的前提下,以下情形可认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一)签订保密协议或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二)通过章程、培训、规章制度、书面告知等方式对员工、前员工、供应商、客户、来访者提出保密要求;(三)对涉密生产经营场所限制来访者或区分管理;(四)以标记、分类、隔离、加密、封存、限制人员范围等方式对商业秘密及其载体区分管理;(五)对计算机等设备、存储设备、软件采取禁止或限制使用、访问、存储、复制措施;(六)要求离职员工登记、返还、清除、销毁涉密载体并继续承担保密义务;(七)其他合理保密措施。(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公布文本)
法律第十条 商业秘密定义与侵权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主席令第五十号;2025-10-15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
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经营者不得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商业秘密。(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本页内容基于公开现行法律法规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商业秘密合规参考,不构成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具体决策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执业律师。企业如需建立密点台账、分级保护目录与存证留痕体系,可使用商秘库线上工作台。